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5-04-25 10:45: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行政管理、组织领导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 “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标准如下:
(一)候选人为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以其代表性成果的先进性、创新性为基本条件,经济或社会效益等为比较标准。
(二)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数量及质量,及其对四川科技进步和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在本学科或行业的地位和影响,以其发表论文、专著数量、被同行引用、应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讲学等来衡量。
(四)对推动学科和行业的发展,以国内外对其学术、成果价值的公开评价来衡量。
(五)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是指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标准如下:
(一)候选人为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科技奖励的科技开发或转化项目的主要组织者或实施者。在省内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产业发展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企业或产品有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以评选办法规定的工业类年新增利税3000万元,农业类实现年增产值3亿元(其中粮食实现年新增产量1亿公斤)为基本条件。
(二)候选人重视并认真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研究与应用;具备较高的决策、管理水平,并对管理运行机制有创新,取得巨大成绩。
(三)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第十条 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仍在科学技术前沿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中:
重大技术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及重大自选项目,包括: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863”项目、“973”项目、攀登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软科学计划项目、国家青年科技基金项目、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应用技术研究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及应用推广。
(二)省部级、市州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有重大市场价值的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及应用推广。
(四)引进消化国外技术有创新和改进的项目。
(五)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军民两用科学技术项目。
(六)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形成规模生产的优秀项目;经实施推广应用2年以上,不仅量大面广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项目(含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项目,经2年以上实施推广后,重新取得重大成效的项目)。
(七)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经济、科技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研究,经济、社会、科技统筹发展重大决策研究,经济、社会、科技领域的政策与法规研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软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等软科学项目。
(八)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作品项目。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目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所称“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指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4、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指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应当是该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指做出突出贡献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资金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特等奖的授奖人数为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12名,授奖单位不超过12个;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为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9名、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为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7名、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为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5名,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扩散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1、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特别突出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填补省内空白,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一定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部分发展,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特别突出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在国内首次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做出突出贡献的: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特别突出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或在行业广泛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或在行业内得到应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完成重大工程的:
1、技术难度大和工艺复杂的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特别突出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技术难度和工艺复杂程度较大的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有一定技术和工艺难度,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推广应用:
1、原成果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很大、覆盖面很大,占全省可推广面的30%以上,并在全国亦有较大影响;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其年税利增加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大、覆盖面大,占全省可推广面的20%以上,在省内有很大影响。已取得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其年税利增加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一定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较大、覆盖面较大,占全省可推广面的15%以上,在省内影响大,市州组织的推广成果占地区可推广面的60%以上;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其年税利增加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软科学研究:
1、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即已纳入有关文件或已付诸实施),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可以评为一等奖。
2、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即已纳入有关文件或已付诸实施),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可以评为二等奖。
3、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明显创新;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明显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明显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即已纳入有关文件或已付诸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科普作品:
1、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创作难度,有一定可读性,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省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委员20~25人,聘请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省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人选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一年。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50~60人。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分管科技奖励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
(二)负责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考察,审议和听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答辩和审议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并确定评奖等级;
(三)为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奖励评审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科技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评审事务工作,并在评委会闭会期间处理评审奖励日常工作。
(二)组织省评委会及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委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专家资格的审查。
(三)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规定期间组织召开省评委会。
(四)组织对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实地考察和其他形式的调查以及答辩。
(五)负责奖励荣誉证书的制作和奖金的发放。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组由有关专家7~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秘书1人。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全省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的成员。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其资格由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组长、副组长一般应具备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草拟本专业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评审属于本专业组评审范围的申报项目,并提出初审结果;
(三)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复核;
(四)提出我省不断改进和完善科技奖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科技奖励专业评审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申报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第(四)款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央在川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中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家以及广大科技工作者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其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完善科技评价、登记等手续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并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的项目,在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 省内单位与省外、国外合作的主要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可申报四川省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推荐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条 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及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要求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同级省部级科技奖的评审。
第四十二条 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候选人员和单位,由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三条 对征得的异议,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组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复议。
第四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成果、人员做出认定结论,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省科学技术厅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奖励办公室组织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记名计分产生初评推荐结果,按规定的推荐名额推选排名在前的项目;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计分方法产生初评推荐结果。
(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组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对推荐为特等奖及一等奖的项目在会议评审前组织专家考察。会议评审时,对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首先由主要完成人汇报和答辩,评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对各专业组提交的二、三等奖的初评推荐结果,必须由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为被推荐申报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项目完成人或为其候选人、项目完成人直系亲属的,当评审到该项目时,该评审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投票,该评委也不计入该项目投票总人数。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采取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持有异议的,均可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应当在奖励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所有异议必须由奖励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异议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异议。
第四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五十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由各专业评审组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或者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异议较大的项目可组织专家考察。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以及专业评审组负责,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以及专业评审组协助。
第五十一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当积极配合异议的调查、核实工作,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完异议材料,不得推诿和延误。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需要可采用记名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自省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授奖;自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自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奖励。
第五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五十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的全过程接受广大群众、社会、舆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省科学技术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批准,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
第五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